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火灾扑救、社会救助、抢险救灾等。(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我国的消防救援队伍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为主力军,政府专职消防队为重要组成部分,部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有志愿消防队,部分重点企业建立有单位专职消防队。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2018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就推进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转制,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中国特色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出部署。《框架方案》包括一个总体方案和职务职级序列设置、人员招录使用和退出管理、职业保障3个子方案。
政府专职消防队
单位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
其它形式的消防救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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